花蓮縣111年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111年3月20日修正
壹、競賽宗旨:為加強推行語文教育,提升本縣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語文素養與學習興趣,以弘揚文化,並選拔本縣代表參加中華民國111年全國語文競賽,特舉辦本競賽。
貳、依據:中華民國111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花蓮縣吉安鄉化仁國民小學。
四、協辦單位: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花蓮縣新城鄉北埔國民小學。
肆、辦理方式
一、鄉鎮市初賽:以鄉鎮市為單位辦理初賽,並於111年7 月30日(星期六)以前辦理完畢為原則。
(一)國中(小)學生組限以其就讀學校所在地參加競賽(秀林國中請參加新城鄉公所初賽,萬榮國中請參加鳳林鎮公所初賽)。
(二)報名教師組及社會組者,不須經過鄉鎮市初賽,請經由花蓮縣語文競賽系統逕行線上報名參加縣決賽(請詳閱花蓮縣語文競賽教師組及社會組報名須知)。
(三)欲報名高中學生組者,不須經過鄉鎮市初賽,請經由學校報名參加縣決賽。
二、縣決賽
(一)競賽時間、地點:
時間:
111年9月2日(星期五)靜態項目:作文、字音字形、寫字
111年9月3日(星期六)動態項目:演說、情境式演說、朗讀
地點:花蓮縣吉安鄉化仁國民小學(地址:花蓮縣吉安鄉東昌村東里十一街83號)。
(二)領獎方式:
1. 依獲得等第發給獎狀、獎品。
2. 獎狀與獎品於競賽結果公布後2週內由承辦學校寄送至得獎競賽員之就讀學校;獎狀如有姓名誤(漏)植等情事,請各校於111年9月底前,將誤(漏)植獎狀掛號郵寄至承辦學校,並提供正確資料,以利更正作業。
3. 獎狀遺失、損毀或逾半年未領者,得獎人均得以書面向本府教育處申請獲獎證明,不再補發獎狀。
三、競賽組別及對象
(一)國小學生組(包括公私立國小、國小補校且年齡未滿15歲之學生、相當於國小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二)國中學生組(包括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年齡未滿18歲之學生、相當於國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三)高中學生組(包括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日、夜間部及進修學校且年齡未滿20歲、五專前三年學生、相當於高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各校附設進修學校與日間部,屬同一學校,每校每一項目限報名1位學生。
(四)教師組(包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
◎各校附設進修學校與日間部,屬同一學校,每校每一項目限報名1位教師。
(五)社會組(除前四目所定各組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可參加;惟應限於戶籍所在地(至110年11月1日前,須設籍6個月以上)或服務機關所在地(需由服務機關或單位出具證明)擇一報名。
◎校長、代課、代理及實習教師,限報名參加社會組。
四、競賽項目
(一)演說
1. 國語(各組均參加)。
2. 閩南語(教師組、社會組)。
3. 客家語(教師組、社會組)。
(二)情境式演說
1. 閩南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
2. 客家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
3. 原住民族語(分21語種,每語種分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
(三)朗讀
1. 國語(各組均參加)。
2. 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3. 客家語(各組均參加)。
4. 原住民族語(分21語種,每語種分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請參閱(附件一)
(四)作文(各組均參加)。
(五)寫字(各組均參加)。
(六)字音字形(國語,各組均參加)。
五、競賽員名額
競賽單位參加各有關競賽項目(不含教師組、社會組),各項各組語別以1人為限,惟花蓮市得報名國中組、國小組各項目最多各2人。
六、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要點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各語別各項各組競賽。
(二)參加競賽之學生以其就讀學校所在地參加鄉鎮市初賽。
(三)凡曾獲得全國語文競賽決賽各項各組語別第1名、特優,或於106年度至107年度 二度獲得2至6名者,不得再參加該語別該項該組之競賽,違者其競賽成績以0分計算, 惟獲得109年全國語文競賽決賽試辦本土語文情境式演說特優者,不受上開限制。
(四) 為鼓勵學生踴躍參賽,凡符合以下資格,且不違背上列第三項之競賽員資格者(報名時須檢附證明文件影本),得列入本年度種子競賽員,免參加校內選拔及鄉鎮市初賽,逕由各校予以向承辦學校報名參加縣決賽:
1. 前一年度參加花蓮縣語文競賽獲特優並取得全國賽代表權之選手,得於本年參加該語別該項該組縣決賽。
2. 前一年度參加花蓮縣語文競賽獲特優並取得全國賽代表權之選手,當時為小六、國三學生,得於本年參加該語別該項高一階組別縣決賽。
(五)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1項為限,且不得跨語言、跨項、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六)海外臺灣學校、大陸臺商子女學校學生或教師以戶籍為依據,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初賽。
(七) 各競賽員不得擔任各語別各項各組縣決賽評判,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七、各項競賽時限
(一)演說
1. 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每人限4至5分鐘。
2. 高中學生組、社會組,每人限5至6分鐘。
3. 教師組,每人限7至8分鐘。
(二)情境式演說
1. 就圖片表述
(1) 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每人限2至3分鐘。
(2) 高中學生組,每人限3至4分鐘。
2.提問
各組每人均限2分鐘。
(三)朗讀:各組每人均限4分鐘。
(四)作文:各組均限90分鐘。
(五)寫字:各組均限50分鐘。
(六)字音字形(國語):各組均10分鐘。
八、競賽內容規範
(一)演說
1. 國語: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2. 閩南語:教師組、社會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3. 客家語:同閩南語。
(二)情境式演說
1. 各語言各組圖片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2. 各語言各組競賽員演說完畢後,評判委員就其表述內容,以該競賽項目之語別(種)向競賽員進行提問。
(三)朗讀
1. 國語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2)高中學生組,以文言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3)教師組及社會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2. 閩南語:各組題材,皆以語體文為題材。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篇目事先公布。
(2)教師組及社會組篇目不事先公布。
3. 客家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篇目事先公布。
(2)教師組及社會組篇目不事先公布。
4. 原住民族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以上各語言之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篇目,均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8分鐘,當場親手抽定。閩南語、客家語之教師組、社會組篇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2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三)作文
1. 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
2. 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但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
3. 應使用標準字體,並詳加標點符號。
4. 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四)寫字
1. 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筆類如自來水筆等,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請參閱: http://stroke-order.learningweb.moe.edu.tw/home.do )。
2. 字之大小,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為7公分見方,教師組及社會組均為8公分見方(以上用6尺宣紙4開「90公分×45公分」書寫)。
3. 各組字數均為50字。
(五)字音字形(國語)
1. 各組均為200字(字音、字形各100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 字音以教育部88年3月31日臺(88)語字第88034600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字形以教育部所公布「常用國字標準字體」之字形為準。
九、競賽評判標準
(一)演說(國語、閩南語、客家語)
1. 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40%。
2. 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50%。
3. 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4. 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1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惟誤差在3秒之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二)情境式演說(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
1、內容完整:內容切合主題,演繹完整,舉例生活化。
2、表達流暢:口齒清晰流暢,語音正確,用詞精準。
3、深具創意:思維創新,觀點看法有獨特見解。
4、從容自信:態度從容,表情自然,侃侃而談,具說服力。
5、生動自然:演說生動,肢體動作自然合宜,表現大方自在。
6、對答如流:依據提問回答自然流暢,言之有物,敏捷流利。
7、問答:評判委員依其回答情形予以評分。
8、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 1 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惟誤差在 3 秒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三)朗讀
1. 國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45%(以教育部88年3月31日臺(88)語字第88034600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
(2)聲情(語調、語氣):占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2. 閩南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45%。
(2)聲情(語調、語氣):占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3. 客家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45%。
(2)聲情(語調、語氣):占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4. 原住民族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45%。
(2)聲情(語調、語氣):占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三)作文
1. 內容與結構:占50%。
2. 邏輯與修辭:占40%。
3. 字體與標點:占10%。
(四)寫字
1. 筆法:占50%。
2. 結構與章法:占50%。
3. 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3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1字扣均一標準分數2分。
4. 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五)字音字形
一律書寫標準字體、字音,每字0.5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伍、辦理時間
一、 初賽(各鄉鎮市及各高中職):由各單位自行訂定,應於111年7月30日(星期六)以前辦理完畢為原則。
二、 縣決賽:訂於111年9月2日(星期五)下午及3日(星期六)舉行1.5天。
陸、報名時間、方式
一、 各鄉鎮市公所、各高中(職)、教師組及社會組參賽員一律先經由網路線上報名(報名網址https://language.hlc.edu.tw/)。報名時間自111年7月25日(星期一)起至111年8月5日(星期五)中午12:00止。
二、線上報名完成後,列印報名表紙本並加蓋各單位 (校)關防;再將紙本於111年8月8日(星期一)前掛號寄送至「花蓮縣吉安鄉化仁國民小學」(地址:花蓮縣吉安鄉東昌村東里十一街83號)/聯絡人:蔡弘軻主任,電話:8528720轉302,傳真:8539150),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社會組及教師組報名應加填相關聲明文件,併同前述資料完成報名程序。
三、各鄉鎮市公所、各高中(職)、教師組及社會組,報名資料認定以紙本為準,如線上報名資料有所異動,應一併重新列印紙本並重新驗印;尚有紙本重新寄送之情事務必先與中原國小取得聯繫。
四、各鄉鎮市公所、各高中(職)、教師組及社會組參賽員未於上開期限內,完成網路線上報名及紙本寄送作業者,視同不參加是項競賽,並將依相關規定核處。
五、種子競賽員所就讀學校,應自111年7月25日(星期一)起至111年8月5日(星期五)止,紙本核章寄送 「花蓮縣吉安鄉化仁國民小學」 報名(同時紙本傳真並完成電話確認);報名表資料以紙本為準,請依期限造送,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
柒、獎勵
一、先以各語別各項各組競賽員分數依序排列,再依參賽人數之比例,分別錄取特優、優等、甲等三等第,分數未滿70分不列等第。各等第人數依下列方式採計(未滿一人以一人計算):
(一)特優:占參賽人數前 25%。
(二)優等:占參賽人數中間 50%。
(三)甲等:占參賽人數後 25%。
各語別各項各組成績公布至甲等,名單公布後,如有遭取消者,不再遞補。
二、各語別各項各組特優之競賽員,頒給獎狀1紙,獎品1份;優等及甲等競賽員頒給獎狀1紙。
三、指導老師以其所指導該語別各項各組學生所獲之最高名次者,頒給獎狀1紙。
四、承辦本案有功人員,由本府專案核辦敘獎事宜。
捌、 各競賽項目分組及出場序,訂於111年8月17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假花蓮縣吉安鄉化仁國民小學會議室召開第2次領隊會議並進行公開電腦抽籤,各參賽單位派代表1人出席,未出席者對抽籤結果及決議事項,不得異議。
玖、鄉(鎮、市)辦理初賽時,應請該鄉(鎮、市)長主持典禮,並得邀請熱心人士蒞臨觀禮,以昭隆重。
拾、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申訴,應由各鄉(鎮、市)領隊或學校代表出具書面申訴書,詳細申訴理由,向大會提出。
一、申訴書至遲應於各語別各項各組競賽項目結束後1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各語別各項各組競賽結束時由工作人宣告結束時間)。
二、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競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審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
拾壹、附 則
一、競賽員資格如有不符,該競賽單位領隊應負全責,其競賽成績不予承認,如有冒名頂替者(以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為憑)取消其成績。
二、各級學校應辦理全校性選拔賽,遴選參加鄉鎮市初賽之競賽員代表。若逕行指派學生參加者,校長及業務承辦人應負全責;惟臺灣閩南語、臺灣客家語及原住民語報名人數,如該校報名人數在僅有1人者,得逕行指派。
三、應參加競賽之學校,倘若不推派競賽員參加鄉鎮市初賽或縣賽決者,校長應負全責。
四、本縣鄉(鎮、市)等各競賽單位,如有不參加本競賽者,各鄉(鎮、市)公所應負全責。
五、競賽員須遵守各項競賽注意事項,且應準時完成報到手續。競賽員逾報到時間即不受理報到,並以棄權論。
六、競賽員臨時發生事故,確定不能入場參加競賽時,應事先向大會報備棄權。
七、縣決賽報名截止後,不得變更競賽項目及組別;指導教師名單既經填列,亦不得更改。
八、各語別各項各組競賽成績之核計,一律採用出席評判委員評定之總平均分數計列,若遇同分者則以同分者再採點計算,如仍同分同點,得由出席評判委員重新票選決定名次,並於評判委員會議時公布,一併遵行,字音字形分數相同者,以正確美觀予以評定優勝。
九、未獲等第之競賽員及其指導教師,不予核發獎狀及指導證明。
十、各參賽單位參加領隊會議人員,於參加會議期間,依規定核予公(差)假登記;參賽期間(含鄉、鎮、市初賽及縣決賽)之競賽員及其指導教師,依規定核予公(差)假登記。如競賽員或指導教師為本縣所屬之公立國民中小學校教師,其所需差旅費及代課鐘點費,由服務學校於相關經費項下依規定核支(以上規定,本府不另函通知)。
十一、 獲各語別各項各組特優(獲全國賽代表權)之競賽員,應代表本縣參加當年度之全國語文競賽,參賽期間之交通、住宿及膳食由本府依相關規定支付;在當年度全國語文競賽報名期限截止前,如各語別各項各組(獲全國賽代表權)之競賽員因故無法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請各參賽單位填具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大會將依各項各組成績依序遞補之,惟至多遞補至各項各組成績序位3為止。
十二、 獲縣決賽各語別各項各組特優(獲全國賽代表權)者,一律參加培訓,並代表本縣參加110年度全國語文競賽。培訓期間因故不能出席者,須於事前向各承辦學校請假;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凡無故未到時數達總培訓時數1/2者,取消其全國賽參賽資格,由次一序位遞補,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三、 培訓及全國賽報名參賽等相關事宜,本府將另函通知。
十四、 有關110年度全國語文競賽相關訊息及各相關項目競賽篇目、內容等,將公告於「中華民國110年全國語文競賽」專屬網站;俟該專屬網站建置完成後,將另函通知各參賽單位(校)。
十五、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請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初賽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發布之相關資訊,滾動調整防疫措施,縣決賽防疫注意事項另案公告。
十六、 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