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103年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壹、競賽宗旨:為加強推行語文教育,提昇本縣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語文素養與學習興趣,以弘揚文化,並選拔本縣代表參加中華民國103年全國語文競賽,特舉辦本競賽。
貳、依 據:中華民國103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
參、辦理單位 :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三、協辦單位: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四、承辦單位:花蓮縣吉安鄉北昌國民小學
肆、辦理方式:
一、鄉鎮市初賽:以鄉鎮市為單位辦理初賽,並應於103年9月14日(星期日)以前辦理完畢。
(一)學生、教師限以其就讀學校、服務學校所在地參加競賽(秀林國中請參加新城鄉公所初賽,萬榮國中請參加鳳林鎮公所初賽)。
(二)報名教師組者,皆應經由學校報名,參加鄉鎮市初賽。
(三)欲報名高中學生組者,不須經過鄉鎮市初賽,請經由學校報名參加縣決賽。
二、縣決賽:
(一)競賽時間、地點:
103 年10月4日(星期六)於花蓮縣吉安鄉北昌國民小學 。(地址:花蓮縣吉安鄉北昌村自強路533號,電話:8562620轉711,傳真:8562623)。
(二)頒獎時間、地點:
競賽結果公布後,各得獎人直接至「北昌國民小學教務處」領取獎狀、獎品;或由「北昌國民小學」逕寄各得獎人就讀或服務學校(機關)。
三、競賽組別及對象:
(一)國小學生組。(包括公私立國小且年齡未滿15歲之學生)
(二)國中學生組。(包括公私立國中、代用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年齡未滿18歲之學生)。
(三)高中學生組。(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及進修學校且年齡未滿20歲、五專前三年學生)
◎各校附設進修學校與日間部,屬同一學校,每校每一項目限報名1位學生。
(四)教師組(包括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
◎各校附設進修學校與日間部,屬同一學校,每校每一項目限報名1位教師。
(五)社會組(除前列一至四組所具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可參加;惟應限於戶籍所在地(至103年11月1日前,須設籍6個月以上)或服務機關所在地(需由服務機關或單位出具證明)擇一報名。
◎代課、代理及實習教師,限報名參加社會組。
四、競賽項目:
(一)演說:
1、國語(各組均參加)。
2、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3、客家語(各組均參加)。
(二)朗讀:
1、國語(各組均參加)。
2、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3、客家語(各組均參加)。
4、原住民族語(分14種語別:阿美族語、排灣族語、泰雅族語、魯凱族語、賽夏族語、鄒族語、卑南族語、雅美(達悟)族語、邵族語、噶瑪蘭族語、賽德克族語、布農族語、太魯閣族語、撒奇萊雅族語,每族分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
(三)作文(各組均參加)。
(四)寫字(各組均參加)。
(五)字音字形(國語,各組均參加)。
五、 競賽員名額:
競賽單位參加各有關競賽項目(含原住民語朗讀),各組各項語別以1人為限。
(花蓮市可報名國中組、國小組各項目最多各2人)。
六、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要點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各該組該項競賽。
(二)參加競賽之學生、教師以其就讀學校、服務學校所在地為限參加競賽。
(三)凡曾獲得全國國語文競賽決賽(含97年度以前)該語言該組該項第1名,或近5年內(98年度至102年度)二度獲得2至6名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凡曾獲得全國國語文競賽決賽(含97年度以前)小學教師組、中學教師組該語言該組該項第1名,或近五年內(98年度至102年度)二度獲得2至6名者,不得再參加本年度「教師組」同項目之競賽 。
(四)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1項為限,且不得跨語言、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五)大陸臺商子女學校學生以戶籍為依據,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之縣市複賽。
七、各項競賽時限:
(一)演說: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每人限4至5分鐘。
2、高中學生組、社會組、原住民族語教師組,每人限5至6分鐘。
3、教師組(原住民族語除外),每人限7至8分鐘。
(二)朗讀:各組每人均限4分鐘。
(三)作文:各組均限90分鐘。
(四)寫字:各組均限50分鐘。
(五)字音字形(國語):各組均10分鐘。
八、競賽內容範圍:
(一)演說:
1、國語: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2、閩南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講題3題,題目事先公布,在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就已公布之講題親手抽定1題參賽;教師組、社會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3、客家語:同閩南語。
(二)朗讀:
1、國語: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2)高中學生組,以文言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3)教師組及社會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2、閩南語:各組題材,皆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3、客家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4、原住民族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以上各項語別之各組題材,均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8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三)作文:
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並詳加標點符號;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四)寫字:
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筆類如自來水筆等,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請參閱: http://stroke-order.learningweb.moe.edu.tw/home.do)。
字之大小,國小學生組為5公分見方,國中學生組為6公分見方(以上用4尺宣紙4開「70公分×35公分」書寫);高中學生組為7公分見方,教師組及社會組為8公分見方(以上用6尺宣紙4開「90公分×45公分」書寫)。
(五)字音字形(國語):
1、各組均為200字(國語字音、字形各100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字音以教育部88年3月31日台88語字第88034600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字形以教育部所公布「常用標準國字字體」之字形為準。
九、競賽評判標準:
(一)演說:
1、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45%。
2、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4、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1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
(二)朗讀:
1、國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50%(以教育部88年3月31日台(88)語字第88034600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
(2)聲情(語調、語氣):占40%。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2、閩南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50%。
(2)聲情(語調、語氣):占40%。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3、客家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50%。
(2)聲情(語調、語氣):占40%。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4、原住民族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50%。
(2)聲情(語調、語氣):占40%。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三)作文:
1、內容與結構:占50%。
2、邏輯與修辭:占40%。
3、字體與標點:占10%。
(四)寫字:
1、筆法:占50%。
2、結構與章法:占50%。
3、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3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1字扣均一標準分數2分。
4、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五)字音字形:
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0.5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伍、辦理時間:
一、初賽(各鄉鎮市及各高中職):由各單位自行訂定,惟應於103年9月14日(星期日)以前辦理完畢。
二、縣決賽:訂於103 年10月4日(星期六)舉行1天。
陸、報名時間、地點:
一、各鄉鎮市公所及各高中(職)應自103年9月15日(星期一)起至103年9月19日(星期五)止,向「 花蓮縣吉安鄉北昌國民小學 」 報名(地址:花蓮縣吉安鄉北昌村自強路533號,電話:8562620轉711,傳真:8562623)。
二、各單位 (校)一律先由網路線上報名(報名網址:http://www.bcps.hlc.edu.tw)。
三、線上報名完成後,列印報名表紙本並加蓋各單位 (校)關防;再將紙本於103年9月19日前寄送至「花蓮縣吉安鄉北昌國民小學」,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
四、各項報名資料認定以紙本為準,如線上報名資料有所異動,應一併重新列印紙本並重新驗印。
五、各鄉鎮市公所及各高中(職)未在上開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網路線上報名及紙本寄送作業者,視同不參加是項競賽,並將依相關規定核處。
柒、獎勵:
一、各組各項錄取前3名競賽員,頒給獎狀1紙,獎品1份;各組各項之第4、5、6名競賽員,如競賽成績達80分(含)以上者,依其名次頒給獎狀1紙。
二、指導老師以其所指導各組各項學生所獲之最高名次者,頒給獎狀1紙。
三、承辦學校工作人員,由本府核辦敘獎事宜。
捌、各競賽項目分組及出場序,訂於103年9月26日(星期五)上午10時,假花蓮縣吉安鄉北昌國民小學會議室召開領隊會議並公開抽籤,各參賽單位派代表1人出席,未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玖、鄉(鎮、市)辦理初賽時,應請該鄉(鎮、市)長主持典禮,並得邀請熱心人士蒞臨觀禮,以昭隆重。
拾、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申訴,應由各鄉(鎮、市)領隊或學校代表出具書面申訴書,詳細申訴理由,向大會提出。
◎申訴書至遲應於各該競賽成績公布後1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公布成績時應註明時間)。
◎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審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
拾壹、附 則:
一、競賽員資格如有不符,該競賽單位領隊應負全責,其競賽成績並不予承認,如有冒名頂替者(以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為憑)取消其成績。
二、各級學校應辦理全校性選拔賽,遴選參加鄉(鎮、市)比賽的競賽員代表。若逕行指派學生參加者,校長及業務承辦人應負全責;惟臺灣閩南語、臺灣客家語及原住民語報名人數,如該校報名人數在僅有1人者,得逕行指派。
三、應參加競賽之學校,不產生學生代表參加初賽或複賽者,校長應負全責。
四、本縣鄉(鎮、市)等各競賽單位,如有不參加本競賽者,各鄉(鎮、市)公所應負全責。
五、競賽員臨時發生事故,確定不能入場參加競賽時,應事先向大會報備棄權。
六、指導教師名單既經填列,不得更改。
七、各組各項報名人數如在3人(含)以下者,該組競賽取消改為觀摩表演(不計名次),將由評審委員於該組競賽員中,擇優推薦參加全國競賽,如未達遴選標準(平均分數低於80分者),將不予推薦;4人(含)以上者,該組競賽視為正式比賽。
八、各組各項個人競賽成績之核計除字音字形項目外,一律採用出席評判委員評定之總平均分數計列,若遇同分者則以同分者再採點計算,如仍同分同點,得由出席評判委員重新票選決定名次,並於評判委員會議時公布,一併遵行,字音字形分數相同者,以正確美觀予以評定優勝。
九、未獲名次之競賽員及其指導教師,不再核發榮譽狀及感謝狀;惟對因參加項目人數不足,而列為表演賽之競賽員,仍援例核發榮譽狀(其指導教師不核發感謝狀)。
十、各參賽單位參加領隊會議人員,於參加會議期間,依規定核予公(差)假登記;參賽期間(含鄉、鎮、市初賽及縣決賽)之競賽員及其指導教師,依規定核予公(差)假登記。如競賽員或指導教師為本縣所屬之公立國民中小學校教師,其所需差旅費及代課鐘點費,由服務學校於相關經費項下依規定核支。
十一、獲各組各項第1名之競賽員,應代表本縣參加當年度之全國語文競賽,參賽期間之交通、住宿及膳食由本府依相關規定支付;在當年度全國語文競賽報名期限截止前,如各組各項第1名之競賽員因故無法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將依各組各項成績序遞補之,惟至多遞補至各組各項成績序之第3名為止。
十二、有關103年度全國語文競賽相關訊息及各相關項目競賽篇目、內容等,將 公告於「中華民國103年 全國 語文競賽」 專屬網站; 俟該 專屬網站建置完成後,將另函通知各單位(校) 。
十三、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