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112年本土語文讀者劇場競賽實施計畫
112年3月24日修訂
壹、 依據
教育部112年全國語文競賽試辦本土語文讀者劇場競賽計畫
貳、 目的
為普及本土語文教學生活化,落實十二年國教課綱素養導向教學,營造校園本土語文學習環境,特規劃辦理本競賽。期盼由教學人員帶領學生共讀文本, 理解文本情境意涵,進而討論發想演繹方式,營造真實的語言使用情境,提升學生於學習本土語文的動機及興趣。鼓勵各校各班級將本競賽適時融入本土語文課程教學設計,以生活化、趣味化的方式,結合課程推行,以求活學活用,揚棄背誦訓練,讓本土語文融入課程與生活。
參、 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三、承辦單位:花蓮縣新城鄉北埔國民小學
四、協辦單位:花蓮縣花蓮市中華國民小學
肆、 辦理方式
一、競賽單位:
(一) 以學校為競賽單位,各校推派競賽隊伍參賽時,各組各語言最多「1隊」為限。
(二) 各隊成員須由學校進行本土語文課程「同一班級學生」組成。如果該班人數不足5人,可就其班級人數參加。
二、競賽對象及組別
(一) 對象及組別
1. 國小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小且未滿 15 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小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2. 國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未滿18 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3. 高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且未滿20歲、五專前3年學生、相當於高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無學籍者由本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文件。
(二) 各隊人數:
1. 閩南語、客語每隊5至8人。
2. 原住民族語每隊2至8人。
(三) 競賽員不可同時參加本縣112年語文競賽各組各項目,各競賽員不得跨語言、跨項、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四) 曾獲得111年全國語文競賽試辦本土語文讀者劇場競賽各項各組語別特優者,不得再參加該語別該項該組之競賽,違者其競賽成績以0分計算。
(五) 該語言只有一隊報名時,逕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賽。
(六) 指導人員:各隊伍指導人員以1人為限,限該班級(或社團)本土語文課程之實際授課人員。
三、競賽語別
(一) 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二) 客語(各組均參加)。
(三) 原住民族語(分 21 語種,各組均參加)。
◎客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請參閱附件1。
四、競賽方式與規範
(一) 賽前,由老師帶領學生閱讀文本,充分討論以理解文本意涵,進而討論發想演繹方式。文本可採用教育部事先公布之文本並開放鼓勵師生改編(改編僅限用於本競賽),亦可自行擇選適當文本及自創文本。
(二) 比賽進行時,各隊成員以生活對話方式呈現,並請攜帶文本上臺,每位學生皆須充分表述,國小學生組和國中學生組3至4分鐘,高中學生組4至5分鐘。最後,由評判委員就其表述內容以該組語別向競賽員提問,一問一答,評判針對每一位競賽員提問後,由競賽員在 45 秒內進行回答,每隊總問答時間視各隊人數而定。
(三) 比賽時禁止使用文具、道具(如假髮、頭巾、帽子、彩帶、響板等)、舞臺背景與配樂,服裝不列入評分。
(四) 競賽隊伍所使用文本需自行確認絕無侵害任何他人之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除自負法律責任外,撤銷參賽資格或獲獎資格。
五、評判標準
(一) 團體互動:成員能對話互動,搭配得宜,展現團體默契。
(二) 發音語調:口語清晰流暢,語音正確,用詞精準適切。
(三) 表達流暢:成員表述前後連貫,內容切題,表述完整。
(四) 創意多元:自創文本,思考創新,展現多元觀點。
(五) 對答如流:依據提問回答自然流暢,言之有物,敏捷流利。
伍、 辦理時間:
訂於112年8月24日(星期四)舉行。陸、 報名時間、方式
一、 以學校為單位,先經由網路線上報名(報名網址https://language.hlc.edu.tw/)。報名時間自112年5月1日(星期一)上午8:00起至112年5月8日(星期一)中午12:00止。
二、 線上報名完成後,列印報名表紙本並加蓋各校關防;再將紙本於112年5月8日(星期一)前掛號寄送至「花蓮縣新城鄉北埔國民小學」(地址:971花蓮縣新城鄉北埔路170號)/聯絡人:謝美慧主任,電話:8264624轉16,傳真:8266758),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
三、 劇場文本電子檔請於112年5月8日(星期一) 中午12:00前上傳至花蓮縣語文競賽網站。
四、 各校報名資料 認定以紙本為準,如線上報名資料有所異動,應一併重新列印紙本並重新驗印;尚有紙本重新寄送之情事,請先與北埔國小取得聯繫。
五、 各校未於上開期限內,完成網路線上報名、紙本寄送、劇本上傳作業者,視同不參加是項競賽。
柒、 獎勵
一、 先以該語言該組各隊分數依序排列,再依參賽隊數之比例,分別錄取特優、優等、甲等三等第,惟分數未滿70分者,不列等第。各等第隊數依下列方式採計(未滿1隊以1隊計算):
(一) 特優:占參賽人數前 25%。
(二) 優等:占參賽人數中間 50%。
(三) 甲等:占參賽人數後 25%。
二、 各語言各組各隊成績公布至甲等,名單公布後,如有遭取消者,不再遞補。獲得甲等以上隊伍頒給獎狀1紙。
三、 指導老師(限1名)以其所指導該語別各項各組隊伍最優成績,頒給獎狀1紙。
四、 領獎方式:
(一) 依獲得等第發給獎狀。
(二) 獎狀於競賽結果公布後2週內由承辦學校寄送至得獎競賽員之就讀學校;獎狀如有姓名誤(漏)植等情事,請各校於112年9月底前,將誤(漏)植獎狀掛號郵寄至承辦學校,並提供正確資料,以利更正作業。
五、 獎狀遺失、損毀或逾半年未領者,得獎人均得以書面向本府教育處申請獲獎證明,不再補發獎狀。
六、 承辦本案有功人員,由本府專案核辦敘獎事宜,且不與本縣112年語文競賽獎勵併計。
捌、 各競賽項目分組及出場序,訂於112年8月3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假花蓮縣新城鄉北埔國民小學會議室召開領隊會議並進行公開電腦抽籤,各參賽單位派代表1人出席,未出席者對抽籤結果及決議事項,不得異議。
玖、 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申訴,應由校領隊出具書面申訴書,詳細申訴理由,向大會提出。
一、 申訴書至遲應於競賽項目比賽結束後1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各語別各項各組競賽結束時由工作人宣告結束時間)。
二、 申訴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競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審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壹拾、 附 則
一、 取得本縣代表隊資格之隊伍由學校該班本土語文課程之教學人員指導,不列入本縣語文競賽培訓課程中。
二、 各隊若因報名不實經查獲,除取消比賽資格外,獲獎者取消其所獲獎項。
三、 各隊須遵守各項競賽注意事項,且應準時完成報到手續。逾報到時間即不受理報到,並以棄權論。
四、 各隊臨時發生事故,確定不能入場參加競賽時,應事先向大會報備棄權。
五、 各隊如有競賽員確診,除確診者外,該隊其他競賽員仍可參賽。如因競賽員確診導致該隊人數少於競賽隊伍最低人數限制,該隊仍可參賽,惟隊伍人數如僅1人,則取消參賽。
六、 競賽當日若遇天災或疫情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時,即停止辦理比賽,並另擇期通知舉行。競賽員若賽前因災情嚴重交通無法通行致無法參賽者,應立即事先向承辦學校報備,本府將視情形調整通知比賽日期。
七、 賽後請依照工作人員指引離場,儘速離開競賽場地。
八、 比賽進行中不得任意走動或交談,以免影響比賽進行。比賽中若要中途需離席上廁所,請利用上下場的空檔時間安靜由後門或側門至廁所。
九、 比賽場地請保持安靜,關閉手機、呼叫器及其他會發出聲響之裝置,禁止拍照、攝影。
十、 各隊伍指導人員以1人為限,限該班級(或社團)本土語文課程之實際授課人員,請勿有掛名或賽後藉故更換情事,既經填列,報名截止後不得更改指導教師,報名表上未列指導教師者,亦不得補報。
十一、 參加本競賽之領隊、帶隊老師(指導老師)及各組競賽員,競賽當日給予公(差)假登記,並得依實際參賽時數核實補休假。
十二、 本縣實施計畫未盡事宜,依照教育部112年全國語文競賽試辦本土語文讀者劇場競賽計畫辦理。
十三、 本競賽違規裁處規定參照全國語文競賽違規裁處規定一覽表辦理。